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遠斌 被 告 伊凡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520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3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三項於每屆滿一月時,於該月得請求之金額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訂定期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標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房屋,被告逾期未遷讓房屋,並積欠房租新臺幣20萬元。 二、以上事實原告已提出租約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原告所述為有理由,應予照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