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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520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鄭欣怡鄭欣怡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陳遠斌
被告
伊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蕭奕軒
被告
被告
蕭奕軒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520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3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三項於每屆滿一月時,於該月得請求之金額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訂定期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標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房屋,被告逾期未遷讓房屋,並積欠房租新臺幣20萬元。

二、以上事實原告已提出租約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原告所述為有理由,應予照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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