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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鄭欣怡鄭欣怡
  • 法定代理人
    蕭奕軒

  • 原告
    陳遠斌
  • 被告
    伊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奕軒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遠斌 被   告 伊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奕軒 人 被   告 蕭奕軒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520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3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三項於每屆滿一月時,於該月得請求之金額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訂定期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標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房屋,被告逾期未遷讓房屋,並積欠房租新臺幣20萬元。 二、以上事實原告已提出租約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原告所述為有理由,應予照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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