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5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陳遠斌
- 被告
- 伊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蕭奕軒
- 被告
- 人
- 被告
- 蕭奕軒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520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3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三項於每屆滿一月時,於該月得請求之金額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訂定期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標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房屋,被告逾期未遷讓房屋,並積欠房租新臺幣20萬元。
二、以上事實原告已提出租約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原告所述為有理由,應予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