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
- 原告
- 邱繼峰
- 被告
- 吳龍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肆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肆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