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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

原告
邱繼峰
被告
吳龍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肆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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