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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救字第4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41號

聲請人
邱繼峰
相對人
吳龍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08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救助制度之設置,旨在對於無資力者提供必要之扶助,以使受到法律之保護,是其准駁不宜以單一標準為據,除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需要外,亦應斟酌當事人訴訟之性質,應繳納訴訟費用之多寡,以為判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因伊財產已被拍賣,且家人屬中低收入戶,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述主張,已提出中低收入戶卡影本、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最近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予以查核。觀諸聲請人之所得及財產清單,聲請人原有之2筆土地,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3568號執行事件予以拍定無訛,有該執行事件卷分配表影本可參。而以聲請人105年、106年均無所得,107年所得金額新臺幣35萬餘元,併其上述執行事件有多數債權人等情綜合以觀,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乙節,應堪信實。且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亦非顯然不適法而全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救字第4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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