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594號原 告 林靜儀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 告 游淑霞 游靜 謝國夫 高士三 莊子華 郭國堂 游文珍 游文錫 游文頂 游明道 謝玉源 游錦堂 游政淳 余靜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永太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被 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華 被 告 闕錦富 林慧玲 闕怡婷 闕毅航 闕允湞 游鴻昌 闕棟欽 被 告 康義雄 訴訟代理人 李晨瑗 被 告 陳秋香 簡秀霞 游德華 游文啟 戴游春 游秀敏 游月鳳 林桂如 被 告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錦富 被 告 游文註 游吳麥 游博淳 吳康逸 許偉倫 游國淞 游國敏 吳碧鳳即游國毓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夫 被 告 吳秀霞即游達雄之繼承人 游哲勳即游達雄之繼承人 游湘榆即游達雄之繼承人 蘇秀貞即陳勝鴻之繼承人 陳靜怡即陳勝鴻之繼承人 陳忠逸即陳勝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擔。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游淑霞等48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到庭表明同意變價分割(見本院卷(二)第132頁)。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共有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迄今未能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8至30頁),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請 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系爭土地面積790.97平方公尺,共有人共50人,若採原物分割方式或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因共有人人數眾多,分得之土地均屬畸零地或袋地,徒增彼此法律關係之複雜性,且因土地細分導致無法發揮其經濟效益,明顯不利於各共有人,及該共有物之性質、分割之目的、經濟效益、兼顧各共有人意願、公平均衡原則等一切因素,認原告所主張變賣共有物、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之方法,應為允當可採。 五、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變價後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查,分割共有物之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則應以共有人全體各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始為公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一: ┌─┬──────────────────────┬───────┐ │編│土地坐落 │ │ │ ├───┬────┬───┬───┬─────┤ 面 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1 │臺北市│內湖區 │石潭段│三小段│0000-0000 │ 790.97 │ └─┴───┴────┴───┴───┴─────┴───────┘ 附表二: ┌──┬──────────────┬──────────────┐ │編號│共有人 │權利範圍 │ ├──┼──────────────┼──────────────┤ │ 1 │游淑霞 │60000分之840 │ ├──┼──────────────┼──────────────┤ │ 2 │游靜 │48分之1 │ ├──┼──────────────┼──────────────┤ │ 3 │謝國夫 │600000分之76646 │ ├──┼──────────────┼──────────────┤ │ 4 │高士三 │192分之1 │ ├──┼──────────────┼──────────────┤ │ 5 │莊子華 │120000分之16742 │ ├──┼──────────────┼──────────────┤ │ 6 │郭國堂 │32分之2 │ ├──┼──────────────┼──────────────┤ │ 7 │游文珍 │60000分之999 │ ├──┼──────────────┼──────────────┤ │ 8 │游文錫 │60000分之999 │ ├──┼──────────────┼──────────────┤ │ 9 │游文頂 │60000分之999 │ ├──┼──────────────┼──────────────┤ │ 10 │游明道 │60000分之1998 │ ├──┼──────────────┼──────────────┤ │ 11 │謝玉源 │0000000000分之00000000 │ ├──┼──────────────┼──────────────┤ │ 12 │游錦堂 │60000分之140 │ ├──┼──────────────┼──────────────┤ │ 13 │游政淳 │60000分之140 │ ├──┼──────────────┼──────────────┤ │ 14 │余靜娟 │0000000分之51701 │ ├──┼──────────────┼──────────────┤ │ 15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500分之7 │ ├──┼──────────────┼──────────────┤ │ 16 │永太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分之1 │ │ │ ├──────────────┤ │ │ │00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17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60000分之2838 │ ├──┼──────────────┼──────────────┤ │ 18 │吳秀霞 │公同共有60000分之999 │ ├──┼──────────────┤ │ │ 19 │游哲勳 │ │ ├──┼──────────────┤ │ │ 20 │游湘榆 │ │ ├──┼──────────────┼──────────────┤ │ 21 │闕錦富 │0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 │ ├──┼──────────────┼──────────────┤ │ 22 │林慧玲 │15000分之21 │ ├──┼──────────────┼──────────────┤ │ 23 │林靜儀 │15000分之21 │ ├──┼──────────────┼──────────────┤ │ 24 │闕怡婷 │15000分之21 │ ├──┼──────────────┼──────────────┤ │ 25 │闕毅航 │15000分之21 │ ├──┼──────────────┼──────────────┤ │ 26 │闕允湞 │15000分之21 │ ├──┼──────────────┼──────────────┤ │ 27 │游鴻昌 │500分之7 │ ├──┼──────────────┼──────────────┤ │ 28 │闕棟欽 │60000分之2060 │ ├──┼──────────────┼──────────────┤ │ 29 │康義雄 │60000分之3972 │ ├──┼──────────────┼──────────────┤ │ 30 │蘇秀貞 │公同共有384分之1 │ ├──┼──────────────┤ │ │ 31 │陳靜怡 │ │ ├──┼──────────────┤ │ │ 32 │陳忠逸 │ │ ├──┼──────────────┼──────────────┤ │ 33 │陳秋香 │384分之3 │ ├──┼──────────────┼──────────────┤ │ 34 │簡秀霞 │60000分之280 │ ├──┼──────────────┼──────────────┤ │ 35 │游德華 │60000分之210 │ ├──┼──────────────┼──────────────┤ │ 36 │游文啟 │60000分之210 │ ├──┼──────────────┼──────────────┤ │ 37 │戴游春 │60000分之210 │ ├──┼──────────────┼──────────────┤ │ 38 │游秀敏 │60000分之210 │ ├──┼──────────────┼──────────────┤ │ 39 │游月鳳 │48分之1 │ ├──┼──────────────┼──────────────┤ │ 40 │林桂如 │60000分之218 │ ├──┼──────────────┼──────────────┤ │ 41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分之38332 │ ├──┼──────────────┼──────────────┤ │ 42 │游文註 │60000分之1998 │ ├──┼──────────────┼──────────────┤ │ 43 │游吳麥 │60000分之3996 │ ├──┼──────────────┼──────────────┤ │ 44 │游博淳 │公同共有6000分之246 │ ├──┼──────────────┤ │ │ 45 │吳康逸 │ │ ├──┼──────────────┤ │ │ 46 │許偉倫 │ │ ├──┼──────────────┤ │ │ 47 │游國淞 │ │ ├──┼──────────────┤ │ │ 48 │游國敏 │ │ ├──┼──────────────┤ │ │ 49 │吳碧鳳即游國毓之遺產管理人 │ │ ├──┼──────────────┼──────────────┤ │ 50 │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分之44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