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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蔡志宏

  • 當事人
    陞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李明惠即佳千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624號原   告 陞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左宇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被   告 李明惠即佳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106年4月起至107年1月間為止,陸續向原告採購真空袋,並採取60天一次結算之方式給付貨款。截至107年1月為止,共有新台幣390,114元的貨款還沒有清償, 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給付法定遲延利息。 三、被告抗辯:被告並沒有向原告採購真空袋,實際採購人應該是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被告只是和環球公司有委託製造合約關係,因而收受環球公司向原告訂購的真空袋。原告純粹是因為對環球公司的帳款已經成為呆帳,所以才找被告來主張請求清償該貨款。 四、根據原告的主張,原告是根據買賣關係來請求給付價金,所以原告對於兩造間有成立其所主張的買賣關係,應該負有舉證責任。雖然原告就此已提出銷貨憑單(甲證2,士簡卷第9頁)、兩造間的LINE對話紀錄為證(當庭提出,本院卷第21頁),但銷貨憑單只是原告的內部憑證,其上縱使有被告簽名,最多也只能證明被告有收到銷貨憑單上所記載的貨物。有關原告所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也是一樣的情形:只能證明被告有向原告叫貨,但其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買賣關係或者是被告只是因其他法律關係,而替環球公司叫貨及收受貨物,並不能確定。 五、尤其是被告已經提出其與環球公司間的委託製造合約書以佐證其抗辯的事實,再加上原告自己說60天就結算一次,但從107年1月欠款未還到原告本件起訴時(108年8月)已超過1 年半的時間,也間接印證被告所辯:原告是對環球公司催款無著,才找被告負責的說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六、基於以上判斷說明,原告並無法成功舉證兩造間有買賣關係的存在,其基於買賣關係的價金給付請求權所為的本件價金請求,以及相關法定遲延利息請求,並沒有依據,都應該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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