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7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3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宸
- 被告
- 沁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羽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執行命令給付扣押款,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115 條之1 規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查,被告乃一公司組織,該公司之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該址應為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該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