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王文傑
- 原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8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王玉雙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