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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5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50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分別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一日、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一日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並於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一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元,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均為新光銀行新湖分行,發票日、面額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共12紙(下以下合稱系爭支票),其中附表一之支票,屆期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提示日經票據交換所提示,均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理由退票,未獲付款。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其後陸續到期,因被告已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故無從再經該所提示,而逕行向被告提示,惟其中編號1至3之支票亦均未獲付款,編號4至6之支票,雖尚未屆期,然被告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故此部分應有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預為請求之必要。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已屆期之支票票款,及分別於附表二編號4至6支票發票日屆至時各給付該支票票款,暨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一、附表二之支票,暨附表一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附具答辯理由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已屆期即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3之支票票款149,976元,暨法定利息,自屬有據。復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甚明。本件附表二編號4至6之支票,票載發票日雖未屆至,惟附表一所示被告同一帳戶之支票,均已退票,且經列為拒絕往來戶,附表二編號1至3之支票票款亦未經被告給付,則附表二編號4至6之支票,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甚為明確,原告就此部分一併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預為請求被告屆期時分別給付票款暨法定利息,亦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票據請求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2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票據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發票人帳號│ 票據號碼 │
│號│種類  │                │                │(新臺幣:元)│          │即利息起算日│          │          │
├─┼───┼────────┼────────┼───────┼─────┼──────┼─────┼─────┤
│1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7.09.11 │107.09.11   │00-000000 │KC0000000 │
├─┼───┼────────┼────────┼───────┼─────┼──────┼─────┼─────┤
│2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7.10.11 │107.10.11   │00-000000 │KC0000000 │
├─┼───┼────────┼────────┼───────┼─────┼──────┼─────┼─────┤
│3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7.11.11 │107.11.12   │00-000000 │KC0000000 │
├─┼───┼────────┼────────┼───────┼─────┼──────┼─────┼─────┤
│4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7.12.11 │107.12.11   │00-000000 │KC0000000 │
├─┼───┼────────┼────────┼───────┼─────┼──────┼─────┼─────┤
│5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1.11 │108.01.11   │00-000000 │KC0000000 │
├─┼───┼────────┼────────┼───────┼─────┼──────┼─────┼─────┤
│6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2.11 │108.02.11   │00-000000 │KC0000000 │
├─┴───┴────────┴────────┼───────┼─────┴──────┴─────┴─────┤
│                                              │ 99,984       │                                                │
├───────────────────────┴───────┴────────────────────────┤
│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附表二︰
┌─┬───┬────────┬────────┬───────┬─────┬─────┬─────┐
│編│票據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發票人帳號│ 票據號碼 │
│號│種類  │                │                │(新臺幣:元)│          │          │          │
├─┼───┼────────┼────────┼───────┼─────┼─────┼─────┤
│1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3.11 │00-000000 │KC0000000 │
├─┼───┼────────┼────────┼───────┼─────┼─────┼─────┤
│2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4.11 │00-000000 │KC0000000 │
├─┼───┼────────┼────────┼───────┼─────┼─────┼─────┤
│3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5.11 │00-000000 │KC0000000 │
├─┼───┼────────┼────────┼───────┼─────┼─────┼─────┤
│4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6.11 │00-000000 │KC0000000 │
├─┼───┼────────┼────────┼───────┼─────┼─────┼─────┤
│5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7.11 │00-000000 │KC0000000 │
├─┼───┼────────┼────────┼───────┼─────┼─────┼─────┤
│6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760       │108.08.11 │00-000000 │KC0000000 │
├─┴───┴────────┴────────┼───────┼─────┴─────┴─────┤
│                                              │100,080       │                                  │
├───────────────────────┴───────┴─────────────────┤
│利息: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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