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503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分別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一日、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一日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並於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一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元,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均為新光銀行新湖分行,發票日、面額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共12紙(下以下合稱系爭支票),其中附表一之支票,屆期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提示日經票據交換所提示,均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理由退票,未獲付款。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其後陸續到期,因被告已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故無從再經該所提示,而逕行向被告提示,惟其中編號1至3之支票亦均未獲付款,編號4至6之支票,雖尚未屆期,然被告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故此部分應有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預為請求之必要。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已屆期之支票票款,及分別於附表二編號4至6支票發票日屆至時各給付該支票票款,暨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26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一、附表二之支票,暨附表一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附具答辯理由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已屆期即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3之支票票款149,976元,暨法定利 息,自屬有據。復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甚明。本 件附表二編號4至6之支票,票載發票日雖未屆至,惟附表一所示被告同一帳戶之支票,均已退票,且經列為拒絕往來戶,附表二編號1至3之支票票款亦未經被告給付,則附表二編號4至6之支票,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甚為明確,原告就此部分一併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預為請求被告屆期時分別給付票款暨法定利息,亦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票據請求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2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玉雙 附表一︰ ┌─┬───┬────────┬────────┬───────┬─────┬──────┬─────┬─────┐ │編│票據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發票人帳號│ 票據號碼 │ │號│種類 │ │ │(新臺幣:元)│ │即利息起算日│ │ │ ├─┼───┼────────┼────────┼───────┼─────┼──────┼─────┼─────┤ │1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7.09.11 │107.09.11 │00-000000 │KC0000000 │ ├─┼───┼────────┼────────┼───────┼─────┼──────┼─────┼─────┤ │2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7.10.11 │107.10.11 │00-000000 │KC0000000 │ ├─┼───┼────────┼────────┼───────┼─────┼──────┼─────┼─────┤ │3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7.11.11 │107.11.12 │00-000000 │KC0000000 │ ├─┼───┼────────┼────────┼───────┼─────┼──────┼─────┼─────┤ │4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7.12.11 │107.12.11 │00-000000 │KC0000000 │ ├─┼───┼────────┼────────┼───────┼─────┼──────┼─────┼─────┤ │5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1.11 │108.01.11 │00-000000 │KC0000000 │ ├─┼───┼────────┼────────┼───────┼─────┼──────┼─────┼─────┤ │6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2.11 │108.02.11 │00-000000 │KC0000000 │ ├─┴───┴────────┴────────┼───────┼─────┴──────┴─────┴─────┤ │ │ 99,984 │ │ ├───────────────────────┴───────┴────────────────────────┤ │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附表二︰ ┌─┬───┬────────┬────────┬───────┬─────┬─────┬─────┐ │編│票據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發票人帳號│ 票據號碼 │ │號│種類 │ │ │(新臺幣:元)│ │ │ │ ├─┼───┼────────┼────────┼───────┼─────┼─────┼─────┤ │1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3.11 │00-000000 │KC0000000 │ ├─┼───┼────────┼────────┼───────┼─────┼─────┼─────┤ │2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4.11 │00-000000 │KC0000000 │ ├─┼───┼────────┼────────┼───────┼─────┼─────┼─────┤ │3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5.11 │00-000000 │KC0000000 │ ├─┼───┼────────┼────────┼───────┼─────┼─────┼─────┤ │4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6.11 │00-000000 │KC0000000 │ ├─┼───┼────────┼────────┼───────┼─────┼─────┼─────┤ │5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664 │108.07.11 │00-000000 │KC0000000 │ ├─┼───┼────────┼────────┼───────┼─────┼─────┼─────┤ │6 │支票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新湖分行│ 16,760 │108.08.11 │00-000000 │KC0000000 │ ├─┴───┴────────┴────────┼───────┼─────┴─────┴─────┤ │ │100,080 │ │ ├───────────────────────┴───────┴─────────────────┤ │利息: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