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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原告
瑞吉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瑞騰
原告
林秀暖
原告
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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