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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70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被告
王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按簡易訴訟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4,395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自附表二所載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五之計付之違約金。嗣於審理中捨棄違約金之請求。經核原告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附表一所示申請日期分別向訴外人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宇公司)、君綺時尚診所(下稱君綺診所)、姿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姿研公司)(以下合稱原債權人)以如附表一所示價金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服務,並分別簽訂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約定被告應按附表一所示各期繳納價金,如有違約(含延遲付款)等,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原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被告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 計收遲延利息。嗣原債權人分別將其對被告之價金債權於簽訂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後即讓與伊。被告分別僅繳納如附表一所示期數之分期價金即未繼續給付,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價金共計10萬4,395 元,屢經催索,均未置理,爰依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4,395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債權人購買附表一所示商品或服務,原告自原債權人受讓價金債權後,被告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價金共計10萬4,395 元未給付乙節,有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在卷可佐,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被告遲延給付即違反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分期付款約定事項約定,尚未清償款項共計10萬4,395 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則原告依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欠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11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申請日期      │原債權人│購買品項  │分期總價金額│分期期間(民國)  │期數          │
│號│              │        │          │ (新臺幣)   │                │              │
├─┼───────┼────┼─────┼──────┼────────┼───────┤
│ 1│106 年12月5 日│翔宇公司│美容商品及│3萬元       │自107 年1 月15日│12期/ 僅繳5 期│
│  │              │        │療程      │            │至同年12月15日  │              │
├─┼───────┼────┼─────┼──────┼────────┼───────┤
│ 2│106 年12月5 日│君綺診所│醫美療程  │6萬6,000元  │自107 年1 月15日│12期/ 僅繳5 期│
│  │              │        │          │            │至同年12月15日  │              │
├─┼───────┼────┼─────┼──────┼────────┼───────┤
│ 3│106 年12月20日│君綺診所│醫美療程  │4萬7,700元  │自107 年2 月5 日│12期/ 僅繳4 期│
│  │              │        │          │            │至108 年1 月5 日│              │
├─┼───────┼────┼─────┼──────┼────────┼───────┤
│ 4│106 年12月6日 │姿研公司│健康食品  │1萬3,020元  │自107 年1 月15日│12期/ 僅繳5 期│
│  │              │        │          │            │至同年12月15日  │              │
├─┼───────┼────┼─────┼──────┼────────┼───────┤
│ 5│107 年1 月16日│姿研公司│健康食品  │1萬2,000元  │自107 年3 月10日│12期/ 僅繳3 期│
│  │              │        │          │            │至108 年2 月10日│              │
└─┴───────┴────┴─────┴──────┴────────┴───────┘
附表二:
┌─┬────┬──────┬──────────────┐
│編│原債權人│欠款金額    │利息                        │
│號│        │            │                            │
├─┼────┼──────┼──────────────┤
│ 1│翔宇公司│1 萬7,500元 │自107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
│ 2│君綺診所│3 萬8,500元 │自107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
│ 3│君綺診所│3 萬1,800元 │自107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
│ 4│姿研公司│7,595元     │自107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
│ 5│姿研公司│9,000元     │自107 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
│合計:10萬4,3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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