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13號原 告 林凱璿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被 告 晶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燕 訴訟代理人 吳瑋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