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 原告
-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隆志
- 訴訟代理人
- 柯宜姍律師
- 被告
-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健國
- 訴訟代理人
- 卓義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無效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6 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另案業已終結,有該案事件判決書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