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告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卓義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無效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6 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另案業已終結,有該案事件判決書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