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應漢傑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告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卓義欽

主文

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裁判中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顯然錯誤,雖係基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致有表示不正確而發生,惟如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應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