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 原告
-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應漢傑
- 訴訟代理人
- 柯宜姍律師
- 被告
-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健國
- 訴訟代理人
- 卓義欽
主文
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裁判中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顯然錯誤,雖係基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致有表示不正確而發生,惟如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應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