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漢傑、國福物業有限公司、張健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原 告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應漢傑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 告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卓義欽 主 文 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裁判中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顯然錯 誤,雖係基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致有表示不正確而發生,惟如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應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