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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812號

原告
江米英
被告
羅耀駿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湧祥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公月雲
訴訟代理人
蕭極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原告提出之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尚有函請醫院為說明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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