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9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9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南京金鑽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零柒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