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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聲字第2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台灣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國
相對人
怡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末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07 年間與聲請人簽立委託管理協議書,承攬桃園市○○區○○○段00000 ○000000 地號土地透天建設工程計劃案(下稱系爭計劃案),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108 年4 月12日前將系爭計劃案之業務執行報告文書、執照、聲請人之2 套便章、已付款之發票等全數交付聲請等事宜,因相對人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均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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