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余祈霖
- 原告洪英資
- 被告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英資 被 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7,035 元,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及3,000 元,合計9,72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240 元(計算式:9,720 × 1/3 =3,24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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