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017號
- 原告
-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城明
- 被告
- 宏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繼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361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湖小字第101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361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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