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1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196號
- 原告
-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鶴見裕信
- 訴訟代理人
- 周榆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宇
- 被告
- 六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慈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報價單第9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