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陳育德
- 原告鴻承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賴文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322號原 告 鴻承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德 被 告 賴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本件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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