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3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322號
- 原告
- 鴻承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育德
- 被告
- 賴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本件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