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32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1327號
- 原告
- 馮筱芹
- 被告
- 瑞達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炳勝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327號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1月1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通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