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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洪世彬
被告
統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棠
訴訟代理人
陳安迪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2月 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 2月 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通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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