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7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洪世彬
- 被告
- 統穩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郁棠
- 訴訟代理人
- 陳安迪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2月 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 2月 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通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