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8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833號
- 原告
- 趙梓孚
- 被告
- 祥通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中市北區,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