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建小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建小字第4號
- 原告
- 郭睿棋
- 被告
- 劉志強(即順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