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3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375號
- 原告
- 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國
- 被告
- 徐至寧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主張係代位行使訴外人洪明宗對被告之債權,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東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