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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鄭欣怡

  • 當事人
    寶慈貿易有限公司陳翠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邦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陳如慶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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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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