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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寶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邦明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陳如慶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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