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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珮珺
被告
萬得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彥豪
被告
被告
邱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附表:(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號│ │ │年利率│ │├─┼─────┼──────┼───┼──────────────┤│1 │214,904 元│自108年9月30│7.92%│自108 年10月31日起至109 年4 ││ │ │日起至清償日│ │月30日止,按依左列利率10%,││ │ │止 │ │自109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2 │71,441元 │自108 年10月│7.92%│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至109 年5 ││ │ │1 日起至清償│ │月1 日止,按依左列利率10%,││ │ │日止 │ │自109 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金。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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