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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9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怡芬
上訴人
即被告
樂益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訴訟代理人
蘇小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暐程律師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賴怡芬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上訴人樂益商貿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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