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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35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353號

原告
羅遠文
被告
羅翎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35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