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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3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
達強鐵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得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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