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鄭欣怡
- 法定代理人唐建中
- 上訴人新富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62號上 訴 人 新富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上列上訴人與林富文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3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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