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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77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78號

原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林綉玉
被告
德朗飲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750 元,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 萬元,合併計算為2,410,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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