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783 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 告
- 蔡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謝惠傑
- 被 告
-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傅凱鍵
- 人
- 被 告
- 傅凱鍵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簡字第783 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