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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866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66號

原告
久保雅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路涵律師
被告
淳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久保雅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久保雅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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