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8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66號
- 原告
- 久保雅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玲
- 訴訟代理人
- 古清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路涵律師
- 被告
- 淳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久保雅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久保雅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