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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86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68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始祖鳥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幽蘭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齊文安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發福伯伯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庭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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