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5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572號
- 聲請人
- 晴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煜軒
- 相對人
- 維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子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惟依兩造簽訂之簽核系統開發合約書第11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合意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