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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 原告
    洪英資
  • 被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英資 被   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7,035 元,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及3,000 元,合計9,72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240 元(計算式:9,720 × 1/3 =3,24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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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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