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城明 被 告 宏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361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