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鄭欣怡
- 法定代理人吳曜彤、陳佑祥
- 原告岳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036號原 告 岳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曜彤 被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訂有專案委刊單,依約定條款第10條,雙方合意因本委刊工作所生之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5-1頁)。依前 揭說明,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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