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鄭欣怡
  • 法定代理人
    吳曜彤、陳佑祥

  • 原告
    岳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036號原   告 岳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曜彤 被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訂有專案委刊單,依約定條款第10條,雙方合意因本委刊工作所生之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5-1頁)。依前 揭說明,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盈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