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2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232號
- 原告
- 豐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道
- 訴訟代理人
- 蘇正升
- 被告
- 劉憲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