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2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281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曾嚴慶即思味彩虹冰館
洪光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第 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之9 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第15條雖有合意管轄之約款,但檢視該租賃契約書之型式及條款,可知係原告辦理租賃業務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定型化條款,依上述規定,不生合意管轄效力。而被告之住所,均位於臺南市中西區,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