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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鄭欣怡鄭欣怡
  •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 原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彥璋梁小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1654號 原   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李彥璋 被   告 梁小莉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65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10月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5,680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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