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778號
- 原告
- 林宗逸
- 被告
-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述亷
- 訴訟代理人
- 廖渝荃
- 被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5 月5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