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2號
- 原告
-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彥宏
- 訴訟代理人
- 施旭安
- 訴訟代理人
- 方俐雯
- 被告
- 康維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