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6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608號
- 原告
-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傑
- 代理人
- 彭瑞芬
- 被告
- 維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