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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7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767號

原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訴訟代理人
李凱如
被告
光威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6 月28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即駁回訴訟。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存卷可以證明,是以本件原告之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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