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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9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鄭欣怡鄭欣怡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951號

原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告
崔凱傑
被告
李羿勳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951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0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通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928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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