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951號 原 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崔凱傑 被 告 李羿勳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951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0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928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