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