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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億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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