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建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建小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倖君即勝固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政儀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