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建小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建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倖君即勝固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政儀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